关于校学分学时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化学与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15-05-20浏览次数:1973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学校已从2009级开始试行学分制改革。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学分制的改革进入了关键阶段,选课排课即将涉及实习、实践、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安排,为确保学分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需对学分学时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总体原则 
    此次学分学时的调整采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二)实施方案 
    1、不改变学期的设置,仍然按校历执行,每个学期总的时间仍为20周。 
    2、2007级、2008级的教学安排仍然按原有方案进行,不在此次调整之列。 
    3、2009级、2010级为学分学时调整的过渡期,培养方案仍按18学时1学分核定,工作量也按原计划的18学时计算,教学安排按16学时1学分执行,即按16周安排课堂教学。对于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环节较少的专业,部分课程确有必要按18学时安排课堂教学,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后,可按“16+2”周的方式安排(即在16周的基础上,课堂教学顺延两周)。 
    4、课堂教学时数调整为16周后,第1到16周为课堂教学时间,第17周到20周,安排期末考试、集中实践环节及科技训练。集中实践环节因季节性等原因确需安排在其它时段的,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后作出相应的调整,各学院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实践环节可自行顺延到假期。 
    5、从2010级起,教务处将组织修订2011版培养方案,统一调整为16个学时1个学分。 
    (三)课堂教学与考试改革 
    按“16+2”周的方式安排教学的课程,其中“+2”所对应的两周,必须从事“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分析式”等教学方式的改革,并积极探讨考试方式的改革,改变原有的“一张试卷定结果”的考试方式。学院对这类课程,在报教务处审核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提交由任课教师拟定的教学改革和考试改革的内容,对于上述教学改革,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学校按教改立项的方式予以支持。 
    《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