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化学与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19-09-16浏览次数:1189

院字[2019]12

 

贵州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贵大资联发[2019]03号及《贵州大学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等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贵大发〔2018〕15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2017、2018级)。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比例、等次及额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额度及标准

类 别

奖学金额度

博士

30000元/年

硕士

20000元/年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1、符合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 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6) 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2、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其奖学金。

(1)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者;

(2) 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离校者;

(3) 在学期间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变动者;

(4) 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 无故缺席校级活动累计达3次以上者;

6)有考试不合格者;

7)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研究生学习培养的实际,国家奖学金评定仅针对2017级和2018级学生进行。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同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基于理学和工学之间的学科性质差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按照化工系、化学系分别进行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依据学生综合成绩测评成绩量化排序推荐,综合成绩将分别以思想政治、课程综合成绩和科研三个部分作为主要指标进行核定,所提供的课程学习成绩限于评定当年的上一学年度综合成绩,学术成果必须是研究生在读期间开展的工作,成果获得期限以当年学校下发有关评审工作通知日为限。

(二)综合成绩核算:根据研究生教育阶段性特点,综合测评成绩按照思想政治、课程综合成绩和科研三个部分的量化分值加和,总分值作为评选国家奖学金的依据。

(三)综合成绩测评因素及相应的权重分配:

  

式中:A为思想政治分,B为课程综合成绩,C为科研分,均按百分制计分。

(四)各部分量化计算分值与方法参照《贵州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9年)》 (院字[2019]11号)

五、成立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主任委员:林倩、王华

副主任委员:朱必学、杨静

评定小组人员:肖仁贵、田蒙奎、张前军(研究生导师)、敖先权(研究生导师)、刘飞(研究生导师)、王海燕、康超、段英男(学生代表)、刘超(学生代表)、李杨(学生代表)、聂玉梅(学生代表)。

六、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宁缺毋滥。评定过程中作假者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资格。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贵州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贵州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99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