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11-13 浏览次数: 253

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有特殊规定外的我校各类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及各培养单位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我校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相应专业学习和培养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位水平考试(含学校认可的其他外国语水平考试);外国留学生应通过相应的汉语考试;

3)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录用)至少1篇与专业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有正式刊号,且不含增刊);或者至少有1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属于贵州大学,且已获得正式申请号);

4)在导师指导下已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经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认为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外语水平未达到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者;

5)科研成果未达到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者;

6)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七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受理其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由于上述第六条第(2)款之规定,未能正常申请学位者,在校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具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1)在校期间,改过表现突出,获院级以上表彰者;

2)毕业后,获县级以上表彰者。

(二)由于上述第六条第(4)、(5)款之规定,未能正常申请学位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相应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外国语学位水平考试(含学校认可的其他外国语水平考试);外国留学生应通过相应的汉语考试;

3)取得的科研成果已达到第九条的要求;

4)在导师指导下已独立完博士学位论文,经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认为已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

5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其博士学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与专业方向有关的研究成果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与研究方向有关且符合如下条件的学术论文:在SCI(含SCI-E)、EIISTP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名录》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名录》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二)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1)获得署名在前8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6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3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2位的省部级三等科技成果奖;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至少1项(署名列前2位有效);

    3)撰写个人学术专著至少1部(15-20万字以上)。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外语水平未达到第八条第(2)款的要求者;

5)科研成果未达到第九条的要求者;

6)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受理其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因上述第十条第(2)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学位者,毕业后3年内具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1)在校期间,改过表现突出,获院级以上表彰者;

2)毕业后,获县级以上表彰者。

(二)由于上述第十条第(4)、(5)款之规定,未能正常申请学位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相应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中,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和原则立场,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政治家。

2)在繁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3)有高深的学术造诣,曾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其学术成就和影响力对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著名学者。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著名学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是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基本要求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2)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重大或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能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按??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以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究成果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等内容。

2)结合学科门类的特点,由各学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制定本学院(中心、部)学位论文和中英文摘要字数的具体要求,报校学位办备案。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8万字,其它类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万字。

3)提倡有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用中外文双语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拟申请专利或有保密内容,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确认,可在论文封面予以注明,以便提请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论文收藏单位注意保密。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发表科研论文的要求),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可向所在学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表》,指导教师要写出对申请人的详细评语(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和工作表现),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专业所属系(教研室)对申请人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预审通过后,即可填报该生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的有关规定见第二十七条),经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学后第3至第4学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时间)。若已完成其它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5年内不能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提倡学业优秀、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为:学习成绩单科不低于80分,在SCI(含SCI-E)、EIISTPSSCI收录期刊或《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名录》收录期刊上发表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中心、部)和研究生院同意方可进行。申请提前答辩者其学位论文评阅采用盲评方式,实行一票否决制,学位论文答辩综合成绩应取得优秀,否则本次提前答辩申请无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成绩优秀者,经学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其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学后第3至第5学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1年时间)。学位论文答辩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中心、部)和研究生院同意方可进行。若已完成其它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6年内不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按照贵州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统一将同意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组织好论文的评阅工作,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在答辩前1个月左右对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7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占1/2以上,2/3以上评阅人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评阅人由所在学院(中心、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盲评评阅人由研究生院确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申请人做好评阅人姓名和评阅意见的保密工作,评阅材料要密封传递。

第二十三条           评阅人认真评阅论文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书》,写出详细评语。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和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1)有两名评阅人持否定评阅意见者;

2)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增聘1名评阅人,再行评阅,评语仍是否定意见者;

3)未全部收回学位论文的评阅书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实行部分盲评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评制度,具体办法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采取预答辩制度。已达到答辩申请要求的申请人必须先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正式答辩在预答辩后1个月(硕士)、2个月(博士)左右内进行,以确保充足的时间修改学位论文和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名正高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应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参加),另设秘书1名。硕士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答辩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事先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意见书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会秘书。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半数应当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且须有2-3名校外专家(至少有1人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另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答辩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事先对论文进行评阅。所有评阅意见书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会秘书。

3)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全日制在校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组成相同。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5)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依法需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投违心票,不降低要求。重点审查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试验方法的设计是否周密;测试数据是否完整、可靠、精确;资料运用、讨论和分析是否恰当;论文的组织结构是否严谨;文字是否简练、通顺;图表是否清晰直观;结论是否正确合理,以及论文的逻辑性、科学性和有无新的见解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到会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学院(中心、部)领导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

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情况;

4)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取?右,博士学位论文的陈述时间一般为40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就学位论文涉及的疑点和问题提问,由申请人?左右,博士学位申请者释疑时间一般在30分钟左右);

6)答辩委员会成员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须回避)。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形成答辩决议书,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7)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当面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建议;

8)答辩会结束。

论文答辩应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要有详细的答辩纪录。

第三十条       答辩成绩及决议的形成

1)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认真听取申请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根据论文评阅的意见和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成员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评分,答辩委员会据此投票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做出建议,形成统一的答辩决议,填入《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前到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领取或填写所有材料表格(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表、培养环节评语表、评阅人意见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表决票等),答辩结束后,按规定填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后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经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作为结业处理,可颁发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建议,其硕士学位论文经修改或补充后,半年内可再次申请答辩一次;经答辩委员会建议,其博士学位论文经修改或补充后,两年内可再次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三条           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分别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或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填入《学位申请书》,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批;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并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建议名单和对学位授予有疑问或有争议者的全部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半数以上者视为通过,方能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答辩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专家重新评阅论文,或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再次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毕业前处分未撤销,但已经完成所有的培养环节并合格,可酌情允许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如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且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向全校公布。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学位证书的发放按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办如发现学位授予有错误,或发现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投票表决。如确认授予有错误,宣布所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效,由校学位办追回。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工作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录入和整理该年度学位授予信息报盘,由校学位办汇总统一上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校档案部门要求,整理、审核后,送交校档案部门存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有关学位授予的材料存入研究生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一条           已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统一报送电子文档到校学位办,同时向校图书馆和院图书室各交存1份纸质文档。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统一负责交存国家情报信息中心1份;已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统一负责交存国家情报信息中心和国家图书馆各1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结合我校的办学特点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或以后的更新版)中所列的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于国外学术期刊的论文,未被SCIEIISTPSSCI收录者,每篇可折合为1.5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生效。其中,有关科研成果(含发表论文)的规定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09级以前的研究生按原实施细则执行(亦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有关外语水平的规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MBAJM双证生)暂不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九年一月五日

Copyright 2009-2010 贵州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西校区 邮编:550025 电话:0851-83625870 传真:0851-83625867
Email:ce@gzu.edu.cn 技术支持: 贵州佰仕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 52011102002173号